桐梓李三中被判几年?

审判过程

申请人李三忠称,桐梓县石矛乡鑫源煤矿(以下简称鑫源煤矿)因扩能技改资金短缺,于2011、6月16向申请人借款* * * 500万元。后委托张军于2013年4月28日、2014年6月6日向申请人借款260万元,先后借款760万元,并于2014年10月6日向被申请人鑫源煤矿、刘成亮、涂华明*借款。

被申请人桐梓西施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鑫源煤矿,现还款期已满。被申请人鑫源煤矿、刘成亮、涂华明未按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其行为已违反双方约定。由于被申请人负债较多,且已被列入失信名单,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20117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元煤矿、刘成亮、涂华明、西施煤业有限公司在桐梓县石矛乡的银行存款共计18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8。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了担保,自愿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我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三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判决结果

被申请人西施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桐梓支行的银行存款18万元(账号52 ×××× 14)被冻结。

本裁定将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