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对外负债
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款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的,应当偿还;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作价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数据:
连带责任的相关要求规定:
1,按照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以上当事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共同债务,可以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当责任人不止一个时,每个人负责清偿所有债务,责任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该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必须造成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民事立法允许无因设定连带责任,即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存在例外。
百度百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