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多久召开一次?
股东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里的特殊情况包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召开请求。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产生一名董事。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少于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和股东大会闭幕时,将其持有的股票交存于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一般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需要每年召开一次,需要先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情况出现后,也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