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二:解散公司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成立后,并不是永久存在的。一旦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因或某些法律原因,公司创始人将宣布解散公司。但由于公司存续期间建立了多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解散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解释二》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进行。

1.公司法解释2。解散公司有哪些规定?

最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解散。

从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来看,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发生了以下重大变化:

一是合并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原来的条文比较分散,现在合并为一条。1-3项为任意解散,4-5项为强制解散。这个规定可以让人一目了然,对公司解散有一个整体的概念。

二、新规将原第192条扩充为三项内容,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关于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原《公司法》没有明确是否责令关闭。实践中存在扯皮现象,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公司是否应该进入清算程序?谁发起并负责清算程序?

不明确,导致一些公司无法清算,债权债务不了了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关闭,但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公司解散的效力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各国不尽相同。英国的解散意味着公司人格的终止,中国的解散意味着公司人格的终止,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也是如此。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人格的消灭,而只是导致清算程序。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会消灭。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其他解散情形下,应对公司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终止公司现有的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依然存在,但应当停止积极的经营活动。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仅限于与清算有关的事项。

3.被解散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复业。

我国没有规定。日本允许自愿解散的公司应在清算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恢复。德国也是。

可以理解为解散公司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解散后,公司的法人身份并不立即消失,而是需要先对公司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提交清算报告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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