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企业改制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企业改制的目的
1.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
从根本上说,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明晰产权关系,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企业改制,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经理为首的管理机构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分权制衡,在关联交易和重大决策中发挥制衡作用,以制约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防止少数人侵害他人利益,防止个人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企业通过重组直接将公司置于市场竞争和监管之中,使企业的经营状况得到快速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由市场评价,科学建立企业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促进企业发展。
2.确立法人财产权
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也是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区分,产权关系清晰。股东不得侵犯公司财产。
3.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
通过股份制改革,明确了企业产权归属,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有利于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协调各方利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专业化发展和联盟化,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此外,资产、人员、债务、业务等方面的重组也将使企业“轻装上阵”,提升主营业务水平,为未来业务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4.政企分开的资产管理和运行机制。
政企分开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政企分开要求政府的行政职能与企业的经营权严格分离。国家投入企业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家授权相关机构(SASAC等。)代表国家在企业中持有股份,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股东分享红利的权利,但对已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没有控制权和处置权。企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董事(理事)、监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表决程序任职,不得由政府直接任命。
5.成立合规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做准备。
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并上市的公司的发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要发行股票上市,必须对原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按照相关上市标准进行改制重组,为上市做准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或者募集两种形式。
1)所谓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2-200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公开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将剩余股份向社会公众或者向特定对象(不超过200人)募集设立公司。
具体的建立方法后面会介绍。
(二)企业重组的原则
1.最佳利益原则
最佳效益原则是通过重组和资产重组,使公司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实现资产的最佳组合,使重组公司的资产效益达到最佳水平,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从而获得较高的股票发行价格,扩大融资规模。
2.突出主业,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经营能力。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拟上市公司必须突出主业,剥离与主业无关、对公司利润影响不大或负面的业务。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综合考虑整体规划、业务发展前景、新的利润增长点等因素。在主业突出的条件下,企业转制为股份公司后,需要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拟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或关联方直接竞争某一产品或替代产品的生产和市场。关联企业或关联方主要指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果关联企业或关联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社会股东。因此,上市公司因同业竞争,无法通过“上会”审核。拟上市公司应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并购等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同业竞争。
4.减少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股份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法律和相关监管机构并没有完全禁止关联交易,但达到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必须进行披露,并经过严格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审查和批准,以确保其遵循公平的市场定价原则,避免关联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5.剥离非经营性资产
由于我国过去有企业办社会的传统,在股改过程中,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不应纳入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和代管资产必须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比如有限的国企,有幼儿园、食堂等非经营性资产。在重组过程中,他们必须剥离这些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通常非经营性资产和其他非主营业务留在母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放在公司上市,从而剥离资产。
6.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改制后的企业要从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安排等方面形成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保证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上的独立性,并与其控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相分离。
比如要上市公司的人员是独立的。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酬;发行人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