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上市前,通过股权激励
法律主观性:
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激励的本质是使员工和企业成为同一利益主体。激励股份没有投票权。
法律客观性:
《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九条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激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大中型企业不得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企业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大中小企业统计分类方法的通知》(字[201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