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报表披露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一季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编制,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结束后的2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是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其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 *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收购人的收购决定。(三)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拟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拟收购股份的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数额及资金保证;(八)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布时,被收购公司持有的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后65,438+0个月内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及股东总数,公司前65,438+00名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和年薪情况;(六)董事会报告。(7)管理层讨论和分析;(八)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