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采矿的典型案例
越界开采典型案例1:
2012年6月5日,吉山铁矿与市国土局签订协议,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吉山矿区采矿权,有效期6年至2010年6月5日,开采的矿产为建筑用安山岩,核定开采面积为0。1759平方公里,有三个运营点。2012、12吉山铁矿因选矿厂生产需要修建尾矿坝,使用了大量石料。因此,擅自在批准的矿区外两个作业点(矿区西部和西南部)进行爆破开采,越界开采石料20万吨,其中约654.38+07万吨用于修建尾矿坝,其余3万吨用于销售。
[处理]
在调查处理中,市国土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土子涵[1998]第190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未开采吉山铁矿尾矿库建设用石料170吨。吉山铁矿约3万吨,未按批准的开采区域开采,认定为越界开采,并予以处理。
2005年9月8日,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1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稷山铁矿退回批准的矿区进行开采;2.没收吉山铁矿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分析]
此案在矿产违法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深思和警示:
稷山铁矿依法取得采矿权后,为尽快开始开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拟修建尾矿坝。因此,在批准的开采区域外开采石料用于设施建设的初衷是合理的,其初衷不是为了盈利。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政策,不作为非法采矿进行处罚。然而,吉山铁矿未能妥善处理尾矿坝建设需求与实际开采量之间的关系。对于开采出来的3万吨石料,吉山铁矿在不知道石料是在矿区外开采且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将石料出售,取得了部分非法所得。这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构成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对这一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矿区范围,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返回矿区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适用下列规定:
(一)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和转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物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五)违反国家收购矿产品购销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国土资源部关于申请采石、挖砂、挖石、取土等矿产资源法律问题的批复》(国土子涵[1998]190号)
1998-08-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收到一些关于削山凿石填海修路挖砂挖石挖土等法律适用的请示。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构成这座山的沙、石、粘土和各种岩石都属于矿产资源。
二是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使用砂、石、土,但不以获取矿产品利润为目的将其投入流通,或者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要在异地开砂、石、土进行公益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处理。
跨境采矿代码类型案例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双桥区潼侨乡联合煤矿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人民法院(2004)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川永和煤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矿区相邻,自2003年以来,被告一直在原告矿区开采。2004年3月,受有关部门及被告等八家煤矿的委托,重庆市第一三六地质队地质勘察设计院对相关矿井的采矿权进行了勘察测量。结论是什么?通联煤矿+315双连滩巷和+322双连滩巷均已超过其自行登记的矿井边界最低高度(+430m),进入永和煤业公司矿井边界,平面位置85m,标高55m。+365双连潭巷北长462m,南长551m,北长422m。?被告先后开采或破坏原告煤炭资源12156吨、5796吨,价值300余万元。被告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开采原告矿区的煤炭,并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被告通联煤矿辩称,原告提供的报告不科学,不应采信。我煤矿没有开采原告矿区的煤炭,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为相邻矿区。2004年4月,为解决永川、大足、双桥等8个相邻矿井的矿产资源纠纷,经重庆市煤炭工业局推荐,受永川中小企业局、大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8个相关煤矿(包括被告)委托,重庆市第136地质队地质勘察设计院承接了永和煤炭公司、通联煤矿等8个项目。2004年4月28日,重庆市煤炭工业局、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解决永川市双桥区大足县相邻煤矿越界开采问题的会议纪要》称,为制止永川市双桥区大足县相邻煤矿越界开采,确保相邻煤矿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发生。2004年4月3日,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永川中小企业局组织召开会议,解决双桥区大足县相邻煤矿越界开采及相关安全生产问题,永川中小企业局、永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双桥区安监局、双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足县安监局等单位参加。与会者的精神?原则,认真听取了《永川大足双桥八矿矿业权调查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符合实际情况,会议同意纪要如下:
一是根据136地质队的实测报告资料,认定铜桥联合煤矿等7处煤矿存在越界开采或越界行为,必须在2004年4月20日前交回合法采矿权。
2.根据136地质队联合调查资料,上述7处煤矿越界情况如下:2。双桥区通联煤矿+365双联煤巷水平越界进入永和煤业公司西35m,北462m,南551m;+322双联煤巷水平越界进入永和煤业公司向西85m,向北483m向下越界,进入永和煤业公司,垂直高度55m三是针对非法越界开采煤矿涉及跨区域县市,由市煤炭工业局依据《煤炭法》,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依据《矿产资源法》,重庆煤矿安监局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依法处罚非法越界开采煤矿行为。四、所有非法越界开采或越界行为的煤矿要由市有关部门在处理决定下达后,按照永久密封质量标准的要求对通过密闭的井进行处理。2004年5月27日,字(2004)第008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超越划定的矿区范围开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438+0万元,罚款65,438+0.5万元的处罚,上述款项由被告支付。2005年5月23日,渝煤[2004]8号讨论纪要确定了封堵位置,要求被告在+429水平下山口及南翼风眼口处做永久性封堵。被告也按照规定被查封。
跨界挖掘代码类型案例第三条:
我院受理原告攸县兰村乡石联村老虎冲煤矿(以下简称老虎冲煤矿)、被告攸县兰村乡石联村青山排煤矿(以下简称青山排煤矿)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老虎冲煤矿诉称,2003年7月,被告擅自打开该矿密闭竖井,水平矸石被掘进40米越过两矿边界,进入原告矿区采煤。原告向村委会和乡政府反映情况,乡政府要求原、被告协商解决问题。2003年6月4日65438+2003年2月4日,原告部分股东在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煤炭资源开采协议,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在原告开采范围内继续掠夺性开采,致使原告能够开采的那部分煤层无法开采。庭审中,原告称原告部分股东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被告越界开采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314400元。
原告老虎冲煤矿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1、原告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和合法采矿权。
2.整改通知。证明被告越界开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青山排煤矿违反生产秩序进入禁区制止冒险作业。用以证明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被告仍进行越界采矿作业的事实。
4.一份调查记录(受访者刘世连)。证明被告人越界的事实。
5.对黄云华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侵权。
6、煤矿资源开采协议。证明该协议是部分股东签署的,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收据。证明原告依法缴纳国家税费,享有采矿权和使用权。
8.老虎冲煤矿的股东协议。证明老虎冲煤矿股东为11及其股份分配情况。以证明《煤矿资源开采协议》的签订侵害了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事实。
9.评估报告。证明青山排煤矿越界开采和老虎冲煤矿开采煤炭资源价值为31.44万元。
10,巷道贯通测量一条测量意见和一条补充意见。以证明被告越界利用侵权的事实。
11,证人邱继福的证言。证明其他股东不知道老虎冲煤矿与青山排煤矿当时签订开采煤炭资源协议的事实。当他们得知协议后,股东们去了相关部门,要求终止协议。证明本协议的签订侵害了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告青山排煤矿辩称,我煤矿依据原、被告于2003年2月4日签订的《煤矿资源开采协议》第二条。甲方(原告)同意让出32米边坡供乙方(被告)开采?在开采范围内,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有效的协议。根据向秋实矿业权评估报告(2004)第029号评估报告,我矿未超出协议约定的开采范围,其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侵权。评估报告中提到的8号和9号煤层并非我矿开采,而是由原矿主皮和谭秋华于2002年开采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青山牌煤矿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其合法的采矿权。
2、煤矿资源开采协议。证明被告在原告范围内开采资源是双方协商的,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3.巷道贯通测量的勘测意见和补充意见的复印件。证明被告的采矿行为符合双方约定的范围,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4.对黄云华的调查笔录。确认《煤矿资源开采协议》由双方自愿协商签订。
5.煤矿购买协议的复印件?
跨境采矿代码类型案例第4条:
越界开采的本质是无证开采。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是一样的,只是处罚方式有区别。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2009年3月,海南省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在龙楼镇与昌洒镇交界处发现一单位非法开采锆钛砂矿。经现场勘查和测量,确定文昌东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公司)为越界开采。经查,东山公司于2007年3月取得文昌市昌洒镇百灵西锆钛砂矿区采矿权,并取得采矿许可证。2007年6月,东山公司在龙楼镇与国民经济社三个村民小组签订了890亩临时采矿用地合同,其中只有265亩在其矿区范围内。2008年5月,东山公司开始安装机组进行开采。现场调查发现开采了8个单元,其中5个单元在本矿区范围外开采。2009年3月26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向东山公司发出通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3月30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该公司越界开采锆钛砂矿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专家组鉴定,东山公司跨境开采锆钛砂矿价值102540元。
2009年6月23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退回矿区开采,没收违法所得654.38+002.54万元,并处罚款3076.2万元?行政处罚。
评论和分析
本案是一起跨境采矿案。
越界开采违反已批准的开发利用规划,破坏相邻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布局,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矿区范围,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矿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文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针对当事人越界开采情况,邀请专家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责令退回矿区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定性准确,定量适当。但需要指出的是?被勒令返回矿区采矿?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
采矿权,顾名思义,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无限的权利,而是有条件和相应义务限制的权利。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是在批准的矿区开采矿产资源。超出这个范围,就会失去相应的合法开采权益,其开采行为本质上属于无证开采。但越界开采的隐蔽性更强,两者在处罚上也有一些区别:对于越界开采,采矿者现有的采矿权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拒绝返回矿区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将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于采矿权人来说,就是剥夺他在法定区域内的采矿权,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罚款不到违法所得的30%。但是无证开采可以因为没有采矿许可证而被吊销,所以罚款金额在违法所得的50%以内,高于越界开采。虽然处罚有区别,但本质上,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是一样的。
本案中,从罚款数额来看,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5万元的底线。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返回矿区后,当事人没有再次越界的,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当事人取得采矿权后,作为露天开采,其用地范围应与采矿许可证所载矿区范围一致,当事人从当地村集体租用的890亩临时用地中只有265亩在其矿区范围内。此外,土地租赁和临时用地开采都是违法行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跨境采矿的相关搜索内容:
1.我国排污费核算方法的探讨
2.采矿权租赁合同
3.在煤矿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