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对公司来说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分析:个人向企业借款,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但个人向企业借款,不能只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还要注意更多的条款,规避风险。1,利息首先,如果贷款收取利息,应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受部分法院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利率标准,贷款人和借款人一般会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个人之间的借款未明确是否收取利息的,按无息借款处理。) 2.支付贷款一般采用直接现金交付或银行付款的方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付款的形式保存付款凭证。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可直接现金交付,但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或在合同中注明已通过签约确认收到,不出具收据。在一些借款案件中,虽然出借人提供了借款合同,但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双方在交付时也没有出具收条,会导致借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同样,在另一起借款案件中,出借人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声称这笔钱是赠与而非借款,出借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未能顺利收回借款。3.还款期限有的贷款合同规定了还款期限,有的则没有。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自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者发函提醒,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发出何时偿还的通知后无法追回的,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以免超过诉讼时效。4.在担保贷款合同中,贷款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是个人贷款给公司时。为了避免空壳公司的陷阱,应该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5.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借款合同中不重视这个问题,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可能会发生贷款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打官司,非常费时费力。因此,在贷款合同结束时,必须约定一个方便贷款人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律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十四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编号101现金编号1,核算物流机构库存现金。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的数量。3.后勤机构应设立“现金日记账”,由出纳根据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每日营业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总额、支出总额和余额,并将余额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4.有外币现金的后勤机构,应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