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信任三部曲

20170608

信任起源于英国,这一点我们在之前的问题中已经讨论过了。信托在英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荣誉到合法化的漫长过程。这一期的信托私塾,我们就来聊聊英国的信托三部曲。

Step1动产信托财产

13世纪前后,英国出现了“用”制度,这是现代信托的雏形。信托在英国的产生和流行与当时的土地制度密切相关。

当时人们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土地不仅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也是财富和地位的基础。附着在土地上的封建权利太多,限制了人们对土地的自由转让和继承。因此,人们利用信任来规避封建制度的约束,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愿望。这时候信托的功能就比较单一,作用非常有限。

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限制土地等财产自由流动的制度被消灭。财富的主要形式从最初的土地等不动产转变为货币、股票、债券等动产,人们越来越清楚地发现,后者比土地具有更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和更大的潜力。

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信托,并依靠专业的受托人来管理和使用他们的金融资产,以实现财富的增值,而在动产上设立信托成为信托的主要类型。

但此时的信托尚未走上法律认可的道路。

第二步信托法成为文化

随着信托设计逐渐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信托事务的管理和运作也越来越复杂。政府要对受托人和信托事务进行监管,就必须有明确详细的信托规范。

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交流与融合,英国意识到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作用,并向英国信托法律制度学习,信托法开始了其文化。

《受托人法》(1893)是近代第一部规范信托关系的成文法,主要规范受托人处分和转让信托财产的技术细节。

但是,这部法律后来被《受托人法》1925所取代。1925《受托人法》是英国最重要的成文信托法,对信托关系的基本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

后来,英国信托法也对慈善信托进行了探索。1954年颁布了《公益信托确认法》,1972年颁布了《公益信托人协会法》。

第三步受托人是法人,信托是有偿的。

从受托人的角度来看,英国信托业的发展经历了“个人-官员-民选个人-法人”的过程。英国最早的信托是由个人承担的,主要处理私人财产事务和公益事务。

当时的受托人往往是牧师、律师等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受托人出于道德责任感管理信托财产,将信托视为荣誉,不收取报酬。

工业革命后,生产突飞猛进,英国出现了大量富人。随着资产的货币化,他们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了更多的要求。

于是,英国第一家私人信托机构应运而生,这就是成立于1886的伦敦信托执行与证券保险公司。

两年后,另一家信托机构——伦敦法律保证信托协会成立。这标志着英国的信托从个人信托发展到法人信托。

65438年至0896年,英国颁布了《司法受托人法案》。司法受托人是由法院指定的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具有法院公职人员的地位。在任何情况下,他都应作为法院的官员接受指定法院的管理和监督。法院可以就信托的管理作出指示,司法受托人可以就信托管理的有关事项与法院进行通信。

从这个时候开始,信托走上了付费机制。司法受托人有权要求报酬。

司法受托人制度被认为是官方控制信托运作的一种尝试。

留一集。

由于英国殖民统治的背景,上战场是大多数英国军人的宿命,成立信托也逐渐成为英国军人的必然选择。

1906年,英国颁布了《公众公司受托人法》,1908年,英国设立了公众公司受托人办公室,作为法人依托国家资金接受信托业务,包括管理小额信托财产,保管有价证券和重要文件,处理遗嘱或合同委托的事项。

即将出征的英国士兵选择公共受托人处理遗嘱信托。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按照商业原则操作,可以获得报酬,但由于本质上是政府机构,公共受托人不以盈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