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1,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拥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并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授权资产与授权负债之间的差额。保险公司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对其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拥有的资本数额。

2.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一家保险公司同时承保的所有保单所能承担的理赔次数。比如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说明保险公司可以对所有保单同时理赔1.5次。

3、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达到偿付能力最低限额。公司未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限额的,可以采取要求增加资本、责令再保险、限制经营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购买固定资产、限制营业费用规模、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限额。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至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以责令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商业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的公司,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中国保监会还可以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