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赔偿的五大顺序
法律解析:1,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对房屋的请求权;
2.建设工程价格的优先性;
3.银行的抵押权和预先登记的预售商品房买受人的请求权,以登记顺序为抵押物或特别物受偿。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不能从破产企业的无抵押财产中清偿时,可以优先受偿抵押财产的一定比例;
4.破产费用和普通债务;
5.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消费者的债权、消费者支付的定金本金(设定优先受偿的上限或比例)、劳动债权(包括职工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养老费用、应当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
6、前款规定以外的欠税和社会保险费;
7.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先清偿后,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抚恤费用,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
(二)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