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的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人力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估算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才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营业收入;(六)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等。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四条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和国际组织授予的;(二)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费;(五)保险赔偿。(六)复员军人、复员费、抚恤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退职费、退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应当免税的驻华使馆、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签订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