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节慈善基金会可信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募集的地域范围,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按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和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
(一)国家公募基金会
(二)以非大陆居民为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公开发行的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内地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公益目的设立的;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原始资金必须是收到的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四)有固定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