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有很多,如企业产品过剩或淘汰、企业决策失误等。企业破产无疑是股东和法人最头疼的事情,因为程序极其复杂。但实际上,破产后法院会组成清算组,并不需要企业所有股东直接参与。企业破产的流程(一)破产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二)立案审查→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依法通知全体债权人(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申报登记(五)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形成,讨论重整和解协议(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二。注意事项: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申请破产的,提交以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方案;(五)企业亏损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截至破产申请之日的资产清单,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等。;(七)资产负债表及其他相关会计报表;(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9)债权清单应载明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企业的债务金额、发生时间、还款需求;(10)债务清单,应列明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债权金额、发生时间及偿还情况;(11)企业涉及的担保信息;(提供担保合同)(12)企业诉讼情况。企业破产的流程主要经历破产申请、立案审查、案件受理、债权人会议等环节。希望以上介绍可以帮助到大家。
法律客观性: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有哪些?一是公司存在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第七条、第七十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第71条)四。法院任命管理人。五、法院须通知已知债权人及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缩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查,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七。自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后,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管理人将财产和业务移交给债务人。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见破产法第81条)。应债务人或管理人的请求,法院可下令延长三个月。未按时提交的,由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破产。(《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当出席会议,分组讨论、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第82条和第84条)XI。如果表决小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则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未获通过的,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12 .自重组计划通过之日起65,438+00天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申请法院批准重组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定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组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都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通过和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由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第86、88、92条)十三。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债务人应当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实施。监督期间,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接管人的财务状况。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监事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第89、90、91条)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债务人执行后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终结,公司恢复正常经营。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