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董事可以聘请副经理吗?

1.《公司法》规定,董事事务中有高级管理人员是可以的,只要符合公司的民主程序和《公司法》对董事要求的相关规定。

2.职工董事:《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第109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可包括公司员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三。董事兼职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51、117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公司法》第11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一半。非上市公司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也没有比例要求。

四。董事任职要求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条件,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仍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得出明确结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上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的通报批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3)无法保证在任期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公司事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公司拟聘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的,需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情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相关规定,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并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被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我国有相关法律要求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上代表职工利益发言。作为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只要按照公司民主程序和《公司法》对董事要求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担任职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