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律经营,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