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车险新规
法律分析: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大幅提高。总赔偿责任限额由654.38+0.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654.38+0.1.8万元提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654.38+0.8万元提高,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变为0.2万元;责任赔偿限额按同比例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8万元提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1.000元不变。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