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管理经纪业务规定

1.简述《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公告号证监会发布的[2010]11),又制定了哪些新的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范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其业务资格、服务责任和范围,不得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的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建立和完善客户账户管理系统。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代理协议时,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并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的存管手续。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开户时审查客户姓名和身份的真实性,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发现客户身份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户口簿或者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其他足以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无法确认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或者转移资产。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注销账户的,应当在受理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立和完善客户适宜性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适宜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财务和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年龄等因素,对其客户,在与其签订代理协议时进行初步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后根据其证券投资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评估,并对其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和保留。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向客户明确告知其提供的服务或者销售的产品的风险特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适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服务或者产品。服务或产品的风险特征和信息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和保存。证券公司认为某项服务或者产品不适合客户或者无法判断其适当性的,应当提醒客户该情况,让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服务或者产品。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录和保存。

(3)建立和完善客户交易安全监控系统,保护客户资产安全。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控制和调查,并根据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账户信息和相关交易说明。发生盗窃、买卖等可疑交易时,应及时告知客户,并核实留存证据;如基本确认有偷、买、卖等异常交易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及时修改密码并增强密码强度,提醒客户在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和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加强对身份证件、账号和密码的保护。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

(四)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统一组织客户回访,并在1个月内完成对新客户的回访。现有客户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65,438+00%(不含休眠账户和暂停交易账户客户)。回访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更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客户回访要留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确保投诉电话至少在营业时间有人接听。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的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报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六)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资料的安全和完整。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建立单独的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客户档案应当包括客户和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档案和资料,并为其保密。

四、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行为。

(一)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办理客户账户和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负责风险监控和合规管理。

(二)建立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经理之间的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和撤销,客户资金存管关系的设立和变更,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直接关系客户权益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有痕迹。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错误确认和调整等非常规业务操作,应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和复核都要留有痕迹。

(三)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能够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人、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书编号等信息。

(四)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地与客户开户数和客户交易量挂钩,而应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和客户的投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保存。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的管理制度,确保证券营业部的规范、稳定、安全运行。

(一)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二)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登记各类印章,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部控制流程。

(三)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的安全机制,确保与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畅通,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自查,并按规定进行演练。自检和演练应进行记录,并以书面形式保存不少于3年。

(4)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规范、安全、稳定运行负直接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有记录并以书面形式保存。

(五)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每三年至少强制离职一次,强制离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强制离职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有记录并以书面形式保存。

(六)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单位不得离职;发现违规经营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追究内部责任,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调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位以上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和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七)本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所称年度考核、审计、稽核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以下事项: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是否存在客户充分授权、是否存在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存在违规融资和担保、是否存在向客户承诺收益、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是否存在。

六、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交易代理、清算结算、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所有业务数据应当集中存储。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分配和授予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的权限和参数;证券公司不得授予证券营业部对客户资金、证券、账户进行充放气、客户间资金、证券划转、修改清算数据的系统权限;证券营业部建立的新信息系统由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七、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及其他行政部门规章,以及证券公司自律规则、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证券公司的责任。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问责等相关内容。

八、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时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责令处罚相关人员、暂停批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201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完善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版的通知》(法字[1994]78号)、《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计字[1999]56号)、《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字[65439]

2.对经纪业务的发展有什么意义?

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地与客户开户数和客户交易量挂钩,而应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和客户的投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范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的业务资质、服务职责、范围等。,不得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的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证券经纪人员的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规范证券经纪人员的行为。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办理客户账户和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负责风险监控和合规管理。

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地与客户开户数和客户交易量挂钩,而应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和客户的投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确保证券营业部规范、稳定、安全运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每三年至少强制离职一次,强制离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建立和管理证券经纪业务的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交易代理、结算交割代理、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所有业务数据应当集中存储。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分配和授予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的权限和参数;证券公司不得授予证券营业部对客户资金、证券、账户进行充放气、客户间资金、证券划转、修改清算数据的系统权限;证券营业部建立的新信息系统由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证券营业部和证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部门规章以及证券公司自律规则和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其责任。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问责等相关内容。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违反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时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责令相关人员接受处罚、暂停批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