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设立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好还是以公司的名义投资好?

在企业扩张过程中,无论是从风险隔离还是税收筹划来看,公司持股模式都优于个人持股模式。个人投资与公司投资在所得税、资本充足率义务、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的税收等方面存在差异。让我们来看看每个案例:

一、投资股息所得税的差异

自然人A拟对A公司进行财务投资(以分红为目的,不参与或少参与具体经营管理)。投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然人A以个人名义投资A公司;第二种方式,自然人A成立平台公司,与平台公司一起投资A公司。

如果以第一种方式进行投资,A公司向自然人A分配利润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A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为股息收入的20%。这样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向个人股东分配利润时,个人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以第二种方式进行投资,A公司向平台公司分配利润时,平台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分红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资本充足率义务的差异

案例1

自然人A出资设立A公司,因业务需要,认缴注册资本1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剩余900万元未缴足。A公司经营不善,外债达10万元,宣告A公司破产。

自然人A对上述债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A认缴的注册资本提前到期,自然人A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900万元清偿上述公司A的债务。

利润转入注册资本时的税务差异。

案例1

自然人A控制平台公司。平台公司100%持有A公司股份..A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5,438+00万元。拟将上述未分配利润用于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

法律后果: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