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拟上市公司现代控股会
(1)发行人权益清晰化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上市规则也有类似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属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科技创新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修订)》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均要求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若干问题的答复》(2020年修订)中的“问题10”。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涉及代股东持股的,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应当说明代股东持股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存在不影响发行条件的代销关系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经核实,股东对控股关系的存在是知情的,且对控股关系没有异议,控股股东之间也没有争议和纠纷的,应当将控股股份恢复给实际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