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大会什么时候召开?

一、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具体时间由公司自己决定。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重大问题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少于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股东大会召开流程1。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律法规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2.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出席股东大会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直至股东大会闭幕。3.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4.股东大会的表决和投票可以采用会议方式,但表决要求:(1)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应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2)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过半数同意表决,即同意的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第三,股东投票的依据是股份数。每股一票,不是每个股东一票。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一个是定期举办,一个是临时举办。例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半年,总结上半年的发展运营,规划下半年的发展。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有紧急情况就可以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