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的主要成员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以下机构: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董事会,由三人至十三人组成,但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长应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召开董事会会议,

3.监事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监事会还可以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计,并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有序运行,保证公司的正确决策和领导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权力滥用,危害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公司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常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列,独立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和整个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权。为保证监事会和监事的独立性,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全面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调查和审查公司的经营状况,检查各项财务状况,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供报告,监督公司各级干部的行为,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监督公司的计划、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