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持有和买卖自己公司发行的股票吗?

可以,但是需要审批和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其股份后,有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购买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其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具体来说,主要是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买卖自己的股票进行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员工或大股东因其职务和地位,在获取公司经营发展内部信息方面比普通投资者具有优势。如果允许上市公司买卖自己的股票,它们很可能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非法收益。因此,禁止上市公司买卖自己的股票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条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退还非法募集的股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股票发行资格: (一)未经批准或者变相批准发行股票的;(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股票发行许可,或者取得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许可。(三)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发行股票,或者招股说明书期满后卖出股票。(四)未经批准回购其已发行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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