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私募投资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申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为工商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企业、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地方民营骨干企业或温商回归企业。试点初期,要求主发起人必须是工业和生产型企业,不能是担保公司、代销银行等非工业和生产型企业;
2.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在试点县(市、区)范围内;
3.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经济犯罪和非法集资记录;
6 .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其他法人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在试点县(市、区)范围内;
2.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去年盈利,净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经济犯罪和非法集资记录;
5 .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县(市、区)范围内;
3.股本为自有,并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明;
4.无经济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和非法集资记录;
5 .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温商回归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条件:
为支持温商回归创业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投资,主发起人设立或参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在温商的企业总部应承诺共担风险责任。
(五)注册资本和持股比例的规定: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为6543.8+0亿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他自然人个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65,438+00%,也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二、建立过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其中温商回流企业需经县(市、区)认定;
2.县(市、区)政府向市金融办提交试点申请;
3.市金融办通知县(市、区)政府主发起人企业已进入筹备阶段;
4 .经县(市、区)联席会议初审后,报市联席会议,经审查批准后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