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任命董事。

法律主观性: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组织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公司法》所列的前七项,属于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属于强制性规范。违者不录或不录,章程无效。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一百五十条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