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取决于是否上市。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人数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因为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是公众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股份制企业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利益相关者(至少三个)以股份制经营的方式自愿组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股东,即股份公司的投资者或出资人,作为出资人,享有所有者按照出资额分享利益、做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中的“董”,原意为“所有人”(所有者)。股东,即股份的所有者,简单理解为“老板”。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表决权;分配公司利润,享有分红权;发行股票债权;请求转让股份的权利;主张无记名股票而非记名股票的权利;公司经营失败、宣告关闭和破产时对剩余财产的处置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股东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