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中的一票否决权
法律分析:“一票否决”条款也可称为保护性条款。可以说是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标准条款。该条款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作为小股东的权益,实现对目标公司重大事项控制的一种手段。保护性条款一般赋予投资者一票否决权,即只有目标公司决定从事此事,投资者才有权利行使这一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