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的设立,在出资占股权的比例、分成的约定等方面,有什么必须遵循的原则或规定吗?
一、股权转让的实施
在实践中,股权转让的实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再与确定的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这样双方风险都不大,但是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要签订股权转让草案,约定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约定违约责任,也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另一种方式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转让方在公司履行程序性和实体性条件。但这种方式无法达到股权转让的目的,对于受让方来说风险很大。一般来说,受让方必须先支付一部分转让款。如果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方将承担追回款项的风险,包括诉讼和执行。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如果涉及特殊情况,需要移交的,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申请转让,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达到法定人数的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维持股东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股东之间进行股份转让。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转让出资的权利。因此,股东欲将其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之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协商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最重要的环节。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明确,应符合以下条款:转让金额、转让股权的交付期限、合同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双方都要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该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将与转让有关的信息(包括受让方情况、拟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告知公司。)事先,并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同时,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这些规定既是公司的设立条件,也应当理解为公司存在的条件。股东转让股份不得导致股东人数违法的结果,否则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总之,股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公司法对一些细节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必须尽可能谨慎规范,减少纠纷。
3.应该禁止什么样的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投资者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转让股权的相关情况有清楚的了解。
四、股权转让的运作模式
股权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投票权、知情权和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现有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有些不同。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有争议,可以作为依据。
(2)向第三人转让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公司对外转让。除按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相关文件外,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公司法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