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吗?

网站的网页通常涉及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界面(版面设计、版面编排)和网页源程序,具有很强的视觉艺术效果。网页创作者能否对其网页主张著作权保护,网页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裁判规则1。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受著作权保护——上海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的实质:网页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上表现出独创性的,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保护,但汇编作品是以系统方式呈现的信息的集合,仅表现出独创性选择或编排的网页版式设计不能作为汇编作品保护。由于网页的版式设计不属于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定,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这些并不构成作品的内容。如果抄袭或剽窃行为损害了竞争秩序,则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在于涉案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案例编号:(2016)73钟敏278号上海审判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第6辑2019(总第136辑)2 .算命服务网站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铜陵某文化公司诉合肥某信息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实质:网站经营者提供的算命服务是违背科学、理性、宣扬愚昧迷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网页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审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65438+2009年8月7日第3版3。原创的、可复制的网页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上海帕夫洛文具有限公司诉上海向异文具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网站网页存在较多的公共领域因素。但其首页除了一般公司网站首页常见的栏目和结构元素外,在屏幕色彩、内容选择、显示方式、布局等方面体现了独特的创意,呈现出一定的视觉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审判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来源:知识产权审判指南2015第2期(共26期)司法观点1。网页是设计师智力成果的体现,通常具有美感和可复制性。网页是网站的基本元素,是承载各种网站应用的平台。网页是用超文本标记语言编写的基本文档,以数字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通过网络浏览器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显示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中,并可以各种形式复制。从形式上看,网页是基于文字、图案、艺术、照片等创造性和非创造性信息材料的特定信息集合。,是根据设计师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思路来选择或安排的。网页一般分为主页和二级页面。首页就是网站的首页,也就是你点击网站地址时出现的页面,二级页面就是首页下面的页面。对于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来说,网站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门户,是展示企业形象、介绍产品和服务、反映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因此,企业会投入一定的财力和人力来设计网页,力求使企业网页不仅具有实用功能,有助于企业运营,还具有树立企业形象的宣传功能,风格独特,定位准确,具有一定的美感。可见,网页不是现有元素或资源的简单堆砌和叠加,而是设计者在综合需求和分析的基础上创造的智力成果。此外,网页存储在服务器中,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复制和打印,因此具有可复制性。(摘自:宋建宝主编:《互联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札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版,第48页)2。网络作品不是编译作品。由于网页的电子数据载体形式和内容成分丰富多样,不能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特定作品。之前,网页作品应该属于什么样的作品?目前仍有“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汇编作品”等观点,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网页作品归类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一种是将网络作品归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进行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将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资料或者其他材料汇编而成,并且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属于汇编。汇编作品是以系统方式呈现的作品、数据或其他信息的集合。“集合作品”理论认为,网络作品是将零散的文字、图案等作品和非作品的信息资料,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选择和整理,以数字形式固定在互联网上,符合集合作品的概念和特征。具体来说,网页是由一系列的图片、文字作品和视频组成,经过制作者或设计者的原始选择和布局,成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将网页作为汇编作品保护,并不妨碍对其组成部分,如视频、图片、文字作品等的版权保护。,且部分内容不符合构成作品的标准或属于公有领域,不影响整体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有用的案例来衡量网络作品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笔者认为,网页作品和传统的组装作品虽然有相似之处,但还是有区别的。相似之处如下:(1)两者都是不同信息资源(作品或非作品)的组合;(2)编排手法具有独创性,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体现了作者(设计者)的个性、价值观、审美情趣等个体特征。区别在于:(1)集合作品基本都是相似作品(文字或美术等)的集合。),即使有少数其他类型的作品,也只是装饰性或解释性的,作品的最终形式是统一的,而网页作品是文字、美术、动画特效等不同信息资源的集合。,而且所有的信息元素都同样重要,所以带给观者的视觉体验和传统作品是不一样的,很难统一为一。(2)汇编作品从各种信息资源中选取有意义的内容,受众能够感知和接受,而网文作品选取的信息资源有一种难以言喻的感觉,受众观看时可能无法直观感知;(3)汇编作品对于各种信息资源的编排有着一致的原则,作者的个人倾向贯穿于每个信息片段的选取,而网页作品由于实用性和技术手段的原因,会呈现出各种风格的混合。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认为网页作品属于多媒体作品的一种。所谓“多媒体”,是指“由计算机程序驱动,结合数字文字、图形、声音和动画,并能被用户以交互方式访问的产品”。目前很多商业网站的网页设计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商业模式。为了满足个性化的需求,不同的客户可能会看到不同的网页,网页的设计也比以前越来越灵活。所以把网页归类为组装作品只会远离其原本的概念内涵。但鉴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八种形式的作品,即文字作品和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样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网络作品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判决没有认定网页为汇编作品,而是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作品基本概念的规定,直接认定原创网页为作品。此外,对于嵌入商业模式或特定功能的网页,当整个页面无法满足原创性要求时,也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不一定仅限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摘自:宋建宝主编:《互联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札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第49~51页)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订)第三条本法所称著作权。(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四)艺术和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著作权法第二条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来源:法新原标题:《法律讲堂网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