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现代社会保险(金融)信用体系建立和建设的良策

论中国保险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成绩

(一)保险信用法律制度得到加强。

第一,保险法强调了诚信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修订后的《保险法》强调保护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总则第五条。在具体条款中,也围绕诚信原则对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进行了规范。第二,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例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欺骗、误导或者故意隐瞒客户”;《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等。保险信用法律制度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启动。

诚信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越来越受到保险行业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经开始。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发展越快,越要注重诚信、服务好、行业形象好”。各地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险诚信管理的理念得到认可

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在经营理念中强调诚信。比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几十年来一直秉承“稳健经营,恪守信誉”的经营理念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是至高无上的”;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成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已通过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AAA信用评级证书。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起核心作用的理念已经得到了保险业的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D)营销人员的诚信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一度以整体素质低、诚信水平低、社会形象差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经过近几年的治理,营销人员的诚信水平得到提高,诚信状况得到改善,误导和欺骗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得到初步控制。营销员数量庞大,直接面对大众,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从某种程度上说,营销员诚信水平的提高,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二、当前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A)问题

1.制假问题屡禁不止。在保险业务中,假数据、假账簿、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是常见的。保监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把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甚至在2002年开展了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诈骗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后悔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存在无理拒赔现象,客观上表现为拒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上形成“易投保、难理赔”、“快收慢赔”的不良印象。

3.误导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营销人员的误导问题,但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骗的现象屡见不鲜。

4.道德风险很难防范。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些人在了解了保险之后,竟然打起了骗保赔的主意。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骗保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02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车贷险”诈骗案件,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在寿险方面,一些偏远地区的保险公司,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常年无病住院的问题,才被迫停止医疗保险。

(2)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信用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数据数据库建设滞后,信用法律法规缺失,失信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惩戒。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必然影响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阻碍了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虽然我国保险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实际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和不完善。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现象和问题,有些是针对诚信的,比如“佣金回扣”。如果一方不“返佣金”,另一方“返佣金”,客户就会被抢走,造成守法者吃亏,而违规者收益增加的局面。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会助长不诚信和违约行为的蔓延。

3.保险信用管理体系的缺失制约了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缺乏刚性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表现在缺乏必要的信息收集系统。刚性管理制度的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的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在商业领域单靠道德良知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担心人的素质和质量。比如,如果没有制度保证营销人员不碰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就会一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为不诚信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投保信息每次都是新的,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诈骗案中,曾发现某保险公司6家分公司同时为一辆车办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局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尚未享受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和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分散,给了被保险人骗保或多借一车的机会”。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通过道听途说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管理体制陈旧,不利于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国内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思路仍然是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级公司在对下级的考核体系上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不管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计算,是否现实)不仅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增加职级和职级,否则就会受到惩罚,甚至丢掉“饭碗”。同时,基层公司的可支配支出只与保费收入相关,即收多花多,收少花少,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将保费规模最大化作为首要经营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在竞争中随意提高收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人员的诚信教育,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不完善的保险营销机制困扰着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这支销售力量推动了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行业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的扩大,现行营销机制的弊端日益暴露,主要表现在营销人员保障制度缺失、长效激励制度缺失、营销人员绩效考核、佣金提取不合理等方面。这些问题导致营销人员背叛他们的信任,误导和欺骗顾客。

第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的构想

(1)抓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机遇,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的进步。构建保险业信用体系,必须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开始。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2003年9月,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可以说,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正当其时。保险业应抓住机遇,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二)加强保险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惩违约失信行为。要在保险行业逐步形成“信者昌,不信者亡”的氛围。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信用法制建设,制定具体措施推动其实施。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建立保险信用管理体系,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1.应建立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考虑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的实现。在制度的建立上,a寿险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公司明确规定营销人员不得收取客户的现金作为保险费,客户必须将保险费存入银行,公司直接与银行结算。这种做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收费环节的诚信行为,大大降低了营销人员挪用和欺诈保费的可能性。

2.建立信息收集和披露制度。被保险人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可以由行业协会参照英国的做法进行。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通过行业协会获取投保人的信用状况、履约情况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数据的管理制度,现阶段行业协会可以收集投保人的投保和理赔记录。对于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各保险公司除了定期在指定刊物上详细、真实地披露其经营管理状况外,还应建立与公众沟通的平台,如服务专线、专业网站等,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都应如实、全面地回答被保险人对公司提出的任何问题。

(四)改革保险公司管理体制,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注入动力。

经济主体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树立不出轨的名声。要让经济主体关注长远利益,必须要有清晰的产权。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了名誉权的收益权,如果收益权属于他人,没有人会为了他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因此,经济实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可以归结为产权问题。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时,决策者作为“经济人”没有理由重视企业的声誉。因此,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决策机制和高效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运行机制,是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动力。

(五)完善保险营销机制,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增添活力。

为了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机制,美国爱德华·琼斯证券经纪公司(EDJ)的佣金退出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思路。EDJ公司的价值是为股东提供最高利益,它要求业务员避免为不熟悉股市的客户建议高风险投资。EDJ公司有专门的检查制度,调查客户的账户是否交易过度,以确保业务员没有因为提成而劝客户做不明智的生意。更重要的是,其薪酬体系鼓励经纪人优先考虑客户利益,其次才是买卖。因此,消费者在EDJ逗留的时间几乎是同龄人的三倍。EDJ公司实践的优点在于“顾客的利益是最高利益”。显然,这种商业理念对客户、公司和销售人员都有好处。我们在改革和完善营销机制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高度重视诚信导向。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诚信意识,强化诚信行为,促进营销员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