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在旅馆业以外,由公民个人所有,单位出租给他人居住牟利的房屋。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房屋,其建筑物、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的规定;危房和违章建筑不准出租。第六条出租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出租单位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申领暂住证;(三)将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职业或主要收入来源、服务等基本信息向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的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停止房屋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住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口,必须按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三)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者转借给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安全使用租赁房屋,发现租赁房屋有不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租赁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或单位租赁房屋,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的,给予警告,并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的,没收物品,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出租、承租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依照本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被处罚人或者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1995年3月6日公安部第24号令发布的65438+。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害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五条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警告。罚款:0元以上200元以下65438+。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拘留:1天以上,15天以下。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扣押的财物和违禁品,应当物归原主或者按照规定予以没收。我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按照规定可以全部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八条因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医疗费用。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行政复议条例》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和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拒绝答复的;(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