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地区投资优惠: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于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前二条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机关批准,在今后十年内可按应纳税额继续减征30%至65%的企业所得税;
3.基础产业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地区限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地方所得税不包括在退税之内)。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或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从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额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未被连续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返还60%的退税款;
5.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措施: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外国投资者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减半征收三年。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6.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减免优惠,或者对非生产性重要项目给予减免优惠;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收优惠的形式如下:
1.减税:减税是将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少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税,是为了鼓励和扶持一部分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减税;减税的具体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比例递减法,即按照计算出的应纳税额递减一定的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超过10年的,第一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二是减税法,即降低税率来体现减税。比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免税是根据税法规定,通过不征收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来鼓励部分纳税人或某些行为的措施。比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己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免税不同于免税金额。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应税对象中扣除的免税金额。当应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对其中一部分征税。免征额不是税收优惠,对每个人都一样,不对任何人形成优惠,这是税制的一个要素;免税也不同于起征点,起征点是税收的数量界限。如果征税对象没有达到起征点,就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比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时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月200元至800元的业务;按照第二次征收,起征点是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的起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征税,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收,起征点不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看似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纳税所得额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原则。起征点也是税制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来华投资,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同时,要不断完善优惠政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减轻税负,提高市场竞争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