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集团”的条件
企业集团:
指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公司,集团章程中以* * *为标准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
应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集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6543.8亿元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这个条件有所变化。目前,已知组的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两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扩展数据: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强大的集团核心,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集团的核心可以是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2.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了核心企业,还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也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核心企业和紧密型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持有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型企业和半紧密型企业应逐步发展资产链。
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为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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