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在国有股转让中,除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有条件转移原则。

鉴于国有股权的社会目的,转让国有股权时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计;特别要防止不必要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股刚性转让。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国家应该先对现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测算,在此基础上确定哪些行业和公司需要向市场转让股份,转让多少,然后再制定具体政策,分期分批组织转让上市。因为无论在哪个国家,国有股上市转让都有其特定的范围,即只有一部分国有股可以通过上市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非国有股东,而适合国家继续持股的股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国有单位之间流动。这显然是一个大项目。

第二,国有股转让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为原则。

国企分布太广,太分散,政府就做了很多不一定要做的事情。同时,也有一些事情是政府必须要做的,但是因为缺乏资金而无力去做。国有股转让的结果是将国有股从国家转让给另一个所有者。因此,在国有股转让时,需要考虑国有股设立的目的。对于这一原则,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有所体现。

国有股转让的法律规定

1,国有股权概念。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10月3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1994、165438(本规定参照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或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登记为该机构或部门在股份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其合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身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公司形成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中登记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

2.国有股转让的要求。根据SASAC、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能够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晰;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出资人同意(国有股权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使国家不再持有股份的,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3、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①内部审查。要做好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没有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投资者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但重要子公司国有股权的重大转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经财政部门会签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管理的审批事项,需要提前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③资产核实和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目标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转让清单,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④资产评估。在资产核实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将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经相关产权转让审批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⑤受让方的信息披露和征集。转让方应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财经类报刊及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开披露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求受让方意见。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⑥签署转让协议。a、协议方式:经公开征集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仅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在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给其控股企业国有产权,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协议转让。b .拍卖/竞价方式:通过公开征集方式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以拍卖或竞价方式组织实施股权交易。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⑦履行转让协议。原则上,受让方应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如果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实有困难,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资金提供合法担保,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转让方,支付期限不超过1年。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