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决的上诉
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精选(一)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某金属材料公司。
住所:* * * * * * * * *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某投资担保公司。
住所:* * * * * * * * *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原审被告:连云港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 * * * * * * * * * * * * * * * * * * *
原审被告:江阴某合作社。
住所:* * * * * * * * * * * * 888
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 * * *
地址:* * * * * * *
原审被告人:纪某某,男,汉族,19年* *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320 * * * * * *。
地址:* * * * * * * 8
上诉人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 *,并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2012)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 *依法将此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另行审理,将由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决定。?与法律不一致
本案中,被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等5名被告起诉至连云港中院,要求支付800万元及相关费用。但从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中不难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这个案例包含至少七个独立的投诉,即:1。本案被上诉人与被告因未履行450万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因450万担保合同不履行引起的纠纷;3.被上诉人与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诉该公司)不履行450万担保合同纠纷案;4.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因不履行担保合同而发生的纠纷;5.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因不履行担保合同而发生的纠纷;6.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因80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7.本案被上诉人与被告因未履行800万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上述纠纷是由不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原因引起的。性质上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根据性质分别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如果一方或多方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共同,或者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一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共同诉讼的合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一切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我院享有管辖权;2.所有投诉都遵循相同的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审的目的;4.双方必须同意联合审判。
但首先,本案包含的诉讼涉及不同级别的管辖,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其次,这个案件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责任交叉,线索太多,案情复杂。合并审理不仅不会简化诉讼程序,反而会产生相反的效果,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困难,给审判工作带来各种困难,所以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个条件;第三,上诉人向连云港中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的书面申请,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提出了对本案合并审理的异议。本案显然不符合上述第四个条件。所以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另行审理,将由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决定。?违反了法律对共同集体诉讼合并审理的明文规定,与法律不符。
二、原裁定认定?即使案件单独审理,也应该由这个法院管辖。?适用法律的错误
2011 65438+21 10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担保合同,为被上诉人提供反担保,担保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连云港东方村镇银行海州支行贷款450万元。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时还款300万元后,654.38+0.5万元的未偿还借款由被上诉人依法清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金额最多为654.38+0.5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连云港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和诉讼标的额2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由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都在管辖法院,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金额最多为654.38+0.5万元,但最多为450万元,所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依法不属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在固原裁决中得到证实?即使案件单独审理,也应该由这个法院管辖。?适用法律的错误。
综上,原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你院提出上诉,并恳请你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我在此传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连云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8日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案件选编(二)上诉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天津市XXX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2012)第XX号关于西行子楚的行政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65438+2003年XX月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65438+2003年XX月XX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作出(2012)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反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原因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裁定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下?)第十条第二款确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三)项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又是基于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一)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合审理的案件;
因被上诉人是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且被上诉人与一审法院在财政、经济、人事等方面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不适合审理本案,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不应由一审法院审理。立案之初,在你院无法立案,上诉人只好在一审法院立案!
此外,一审法院仅仅依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责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贸然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其实是对法律的曲解。从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中,我们根本看不到一审法院在审查管辖权不能成立的理由时的行为,我们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来说明不能成立的理由。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错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我们向你院提出上诉,希望你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望裁定如你所愿。
我在此传达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