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一季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即1月至4月)编制,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即7月和8月)编制,季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九个月结束后30日内(即第一季度报告在4月,第三季度报告在10月)编制。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是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其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若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份,或其他公司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份,且公司已披露将追回涉嫌违规所得的,公司应在本年度报告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追回所得的时间及金额。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上期披露的2007年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与本年度报告一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法律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主要审查合伙企业年度检验材料的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二)企业变更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变更登记的规定;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过期;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五)企业经营方式是否在注册经营方式范围内;
(六)合伙人的名称和住所是否已按规定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登记;
(八)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