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司人格的独立与否认
赋予公司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使其成为筹集资金、获取利润的工具,是人类为满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对法律技术的智能化应用。财产的独立、承担责任的独立、自主经营,使公司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聚集了大量的人、财、物;并能围绕价值规律自主经营,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经济目的。其价值主要体现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积极意义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使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能要求股东承担其出资义务以外的责任,公司不能向股东转让债务。
就独立性而言,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应有自己的资产,资产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适应。
2.公司人员独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一个公司应该有自己的员工。
3.该公司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使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4.公司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