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张案某建材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供应钢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欠该建材公司货款58万元。经多次提醒,建材公司未果,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根据协议,建材公司58万元债权转为建材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该协议订立后,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建材公司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利,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货款58万元,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双方达成的债转股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此,庭审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本质上是以债权为基础的,但我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且双方均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债转股协议应认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债转股,不违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协议有效,可以补办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确定的债转股协议成立,必然涉及公司股权变动,该协议在工商变更登记后生效。对债转股协议的评论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股权抵债权,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现有股权转让给建材公司,债权消灭。另一种是建材公司的债权转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一种形式只改变股权和股东,不改变公司总股本。只要其经营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由其达成的债转股协议即视为有效。第二种形式属于增资扩股,即将一项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新投资,从而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现金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是,该债权能否作为出资并不明确。但是,鉴于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以债权作为出资形式,并且从各国立法的角度来看,各国在这一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本次以增资扩股为目的的债转股协议,不应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综上所述,无论债转股的形式是债转股还是增资扩股,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债转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至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认定股权转让无效。可以责令在一定期限内补办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本案债转股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此,建材公司的债权消灭,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