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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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90%的企业投资者都不知道将公司经营收益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本文将通过一个小案例来分析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

情况

A公司股东B直接将公司营业收入654.38+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但未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公司账户。A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仍正常核算收入10万元,并及时申报纳税。甲公司和乙公司股东行为的法律分析如下:

1.税法中的责任

按照常理,如果股东B不是出于避税的考虑(这里的分析不考虑股东B对现金的要求和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将原本属于A公司的654.38+00万元营业收入不经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直接转入个人账户,这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1)支付654.38+0.00万元需缴纳增值税654.38+0.70万元。如果企业正常注册,缴纳增值税没有风险。

(2)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还需缴纳654.38+00万元。不考虑成本因素,654.38+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54.38+0000 * 25% = 250万元。如果A公司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风险。

(3)股东将本应放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该行为视为个人股东分红。股东个人分红应缴纳20%的个人分红所得税,股东乙个人分红所得税200万元。因为股东B直接将本应缴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等于股东不缴纳个人股息所得税。偷税200万元是重大犯罪。

(4)对公司年报公示的影响(此前属于企业年检)。公司原现金流入10万元,但股东将本应打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入其个人名下,直接导致公司现金不足10万元,将对年报公示产生重大影响。

二。刑法中的责任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营业收入10万元原属于公司货币资金,在会计上属于公司资产。

公司股东B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用公司货币资金10万元,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654.38+00万的金额比较大,属于严重职务侵占。

(2)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属于营利或者非法的行为。

股东B利用职务之便,将654.38+00万元款项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654.38+00万数额较大,属于严重挪用资金。

3.民事责任

(1)营业收入654.38+00万元属于公司资产。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直接后果可能是企业和个人财产的混淆。当需要承担外部责任时,可能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如果企业组织形式为公司,则抽逃654.38+00万元的股东需要向公司返还654.38+00万元,并在654.3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客户未通过公司基本账号,直接将65,438+00万元转入股东B账户。说明客户没有和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从民法角度来看,客户转让了一笔钱给股东乙一,但公司与客户之间654.38+00万元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给客户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客户不通过公司基本账号调用个人账户是有风险的,客户采用这种方式的可能性较小。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据:

(一)工资支付协议和收款人名单。

(2)获奖证书。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单位等单位与收款人或支付给个人的劳动合同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彩票发行或承销部门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证明。

(八)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产品和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资金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属于应税款项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这一条款规定,公司向个人账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公对私账户转账,转账金额达到一定金额的,必须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654.38+00万元转让给股东b有困难,如果转让金额不足5万元,可以直接转让给个人。但是654.38+00万这么大一笔,操作起来很困难。

2.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时,银行应当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支付依据或收款依据,并根据会计档案留存复印件妥善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者相关依据不符合要求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当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予以撤销。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验证数据的变化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应当监督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存款人报告可疑款项。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开立预算单位基本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银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的。

(四)办理储蓄账户的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或者存放现金。

(六)超过规定期限或者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信息的。

银行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批准开立基本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银行会对公司账号进行监管,防止表外账户的存在。如果公司违规转账,将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