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

1.对于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证明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逃避义务、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

3.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的所有债务由原股东承担。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为确定股权价值,转让方和受让方往往在签订合同确定股权实际价格之前,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评估。在审判实践中,目标公司的债务包括转让方已经明确知道的真实债务,以及转让方应当知道或不知道且无法预测的担保债务、侵权债务等潜在的、隐性的债务。为了防止转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债务以增加公司资产价值,从而获得虚增的股权转让资金,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往往会设定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负担或担保条款,规定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前负责偿还目标公司的债务。

1.股权转让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转让前后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继续存在。

就债权人而言,目标公司是债务人,是债务人,独立于股东,依法承担债务,与股东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一般来说,无论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公司的负债都是由公司自己承担的,与股东和股权转让与否无关。

虽然公司债务与股权转让互不制约,但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区分公司债务的不同情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置。转让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充分、如实披露目标公司债务的相关信息,使受让方能够充分预测风险,做出是否接受的选择和合理的价值判断。

如果转让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未能真实、全面地向受让方披露现有负债或潜在负债,则属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转让方对公司债务的陈述和担保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受让方为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