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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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一、案情简介

恒益兴煤炭有限公司、李咏建材有限公司、长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各出资500万元设立平北建材有限公司。2003年3月10日召开股东会预备会议,制定公司章程,由三位股东分别签字盖章。

考虑到公司运营期间资金可能紧张,会议一致推选包为董事长,条件是包出资。2003年4月1日,包也出资10万元,公司为其出具了《股东证明》。

平北建材有限公司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03年5月6日开业。包为法定代表人。恒益兴煤炭有限公司、李咏建材有限公司、长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注册股东,注册资本65,438+05万元。

一年后,股东会和董事长在经营方向上产生了矛盾。三股东在股东会上作出决议,免去包董事长职务,并将公司注册资本的90%转让给宏远股份

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

问题

1.包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包有股东资格吗?

分析:

第一,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因如下。

公司成立时四方共出资2500万,其中包占五分之二,其出资经工商局核准。宝还应占公司注册资本15万的五分之二。

在转让股份的问题上,董事会的三位股东持有五分之三的股份,不足法定股份的三分之二,其决定无效。

第二,有股东身份。

公司成立时未登记鲍的名字,但其出资经工商局核准并拥有股权证明,故为合法股东。

这是公司法上的隐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