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产品设计的几种模式

1.用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国外保险和国内贷款、国内保险和国内直接贷款进行融资。

二。信托融资

(1)信托贷款模式/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然后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金融租赁公司以租赁资产产生的租金收益,按期向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实现投资者的信托收益。

(二)附回购条件的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信托模式

租赁公司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的未来租金收益打包在一起,形成租赁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转让。信托公司将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集合信托计划,用信托资金“购买”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到期后,租赁公司将溢价回购租赁资产收益权。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1.信托资金购买租赁收益权的模式

2.收益权筹资模式

(C)通道模式——银行理财+单一信托计划+租赁资产收益权。

这种模式的整个交易过程由银行主导,提供项目和资金来源,租赁公司多由银行指定。信托的作用相对被动,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银行发行融资租赁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从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基于租赁应收款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将用途、性能、租赁期限相同或相似并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赁债权集合起来,通过一系列结构性安排(信用评级、信用等级等。),将其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过程。租赁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以租金收益权为支撑,发行证券、融资的多主体、多环节运作过程。

四。外债融资

(一)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的方式

1.运作方式:母公司在境内设立租赁公司办理直接租赁业务,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直接将剩余资金出借给境内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2.申请类型:国外有真实的经济背景,海外和国内都有从事制造业的真实公司。

(二)境外融资和贷款模式

1.运作方式: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运营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后再贷给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境外租赁公司举借外债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为中国企业办理售后回租等业务。

2.申请类型:公司实际控制人通常是大型国企或私企,在海外设立空壳公司,然后回国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三)“担保+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利用境内银行对中资企业的授信,为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举借外债提供人民币或外币对外担保。外资租赁公司使用人民币外债或外币外债向境内中资机构结汇支付,并购买其二手资产。

2.适用类型:租赁公司为无外债指标的中资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内资机构办理售后回租业务。

这种人民币对外担保不纳入担保余额指标控制,对境内企业有授信,所以境内银行对出具这种担保毫无顾忌。部分银行还办理跨币种对外担保,即境内银行出具人民币对外担保,境外机构提供外币外债,银行尚未将此类担保纳入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

(D)购买租赁资产和再次举借外债的方式。

1.运营模式:购买国内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资产再举借外债的模式,是指国内一家拥有租赁资源但融资条件或渠道有限的公司,在开始新的租赁业务之前,通过出售租赁资产,从另一家融资渠道更好的公司获得融资资金。

2.适用类型:经营范围内以购买租赁资产为业务的外资金融租赁公司。

(五)以办理试点保理业务名义举借外债。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上海开展的保理业务,允许租赁公司通过购买应收账款为制造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即可以保理业务的名义举借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