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6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65438+10月6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防范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履行反洗钱职责。第四条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资金的监控;(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调查职责范围内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向侦查机关举报涉嫌洗钱的交易活动;(六)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反洗钱相关信息和资料;(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和分析人民币和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二)建立全国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信息和可疑交易报告;(三)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更正人民币和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和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所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提供。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者指定内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内部反洗钱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核对登记,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交易的目的和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三)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之前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四)确保与其有代理关系或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识别客户,并能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反洗钱指引。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书面报告。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法律法规,协助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开展工作。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依法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等反洗钱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及其他人员提供。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资料、信息以及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有关检查事项进行说明;(三)查阅、复制与金融机构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和资料;(四)检查金融机构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项目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并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和措施。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谈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说明。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检查情况。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询问应被记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如果记录中有遗漏或错误,被询问者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在记录上签名。调查人员应当与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核对共同封存的文件、资料,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备查。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告。如果客户要求将调查涉及的账户资金转移到境外,金融机构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调查机关接到报告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接到调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调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调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在48小时内未收到调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二)泄露反洗钱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建议银监会、证监会或者保监会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其上级分支机构报告,由上级分支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或者提出建议。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3日65438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