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确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按照市场化原则逐步规范和发展中电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缩写为CEC。

第三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是以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代表性企业和行业组织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CEC的宗旨是服务,即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依据行业法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服务整个行业发展;接受政府的委托,服务政府和社会。

CEC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国际电联设立常驻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总部)和其他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服务网络。第六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SERC)领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会展中心的住所为:中国宣武区白光路2号1号;邮政编码:100761;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定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

(二)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

(三)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听证会;参与处理国际贸易事务中的有关争端;

(五)组织开展行业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本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七)组织并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组织现代管理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价、推广和应用;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智力;

(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管理中国电力教育基金会;举办展览和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等。;

(十)经主管单位授权,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委托,负责行业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开展行业法制教育,开展电力标准化和电力建设定额,负责行业可靠性管理;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一)委托行业协会代管;指导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和建设。

第三章成员

第九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申请加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业事业单位、电力行业组织以及电力相关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和行业组织;

(二)支持并遵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国际电联并申请入会。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证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行。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相关会议或活动;

(三)优先获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国际电联的服务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参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

(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决议和电力行业规章;

(二)维护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供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信息、研究成果、重要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会员申请退会,应当书面通知会议并交回会员证,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总部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会员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协会会议和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总部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成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组织和人员

第十六条中纪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按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规定的办法协商选举产生;特殊情况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总部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名誉主席;(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决定终止。

(六)决定提交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合法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当经SERC审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批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它在国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的工作,并对国会负责。

中央选举委员会理事会的任期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顾问的聘用;

(五)向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使用情况;

(六)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

(八)领导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决定增加或调整部分董事或执行董事,但增加或调整董事的数额不得超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总数的65,438+0/5;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和决定国际电联的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集。

第二十四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1、3、4、6、7、8、11和12款的职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董事长提议,可以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持有。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国际电联总部和分支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研究、咨询等机构和信息服务网络。

第二十八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行业享有较高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席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按照工作队伍适度年轻化的原则,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换届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会的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席是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4)领导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总部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日常工作。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完成职责。

第三十四条。根据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本部门配备专职人员。本部门的专职人员应在成员单位进行临时培训。试行部分工作人员聘任制,部分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委派,并定期轮换。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资金来源是:

(一)会费;

(二)行业服务专项业务服务费;

(三)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托的服务项目的定额补贴或政府补助;

(五)境内外企业、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年度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的使用应由社会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确保附属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行,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八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中电联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更换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SERC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中电联的资产。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综合部提出,SERC审核,常务理事会讨论,理事会通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章程修改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批。

第四十三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本章程部分条款时,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总部应当在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SERC审批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民政部批准。

第七章终止

第四十四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五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终止动议,应在提交SERC审核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终止前,应当在SERC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经民政部注销登记后,中国环境保护协会终止。

第四十八条国际电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SERC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国际电联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于2004年2月6日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