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与股东大会的表决规则不同,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坚持按照董事人数确定票数。董事会会议表决一般以举手方式进行,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表面上看,这类似于人人平等的政治民主,而不是资本民主,但实际上是资本的力量支撑着每一个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在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信息,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以及有助于董事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据不明确时,可联名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对董事会的决议负责。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经证明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时表达了反对意见并记录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的,可以免除其对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责任。因此,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证明董事是否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公司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的依据,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公司的重大业务,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一般由董事会会议决定,因此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内容,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