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以资本为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第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述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公司和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公司单独或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外商投资公司持股超过65,438+00%。外商投资性公司对母公司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性企业对成员单位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第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和变更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财务公司的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者“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当包括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申请前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1年;

(三)申请前1年内,按规定并表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净资产比例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成员单位按照合并会计规定的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

(5)现金流稳定且规模较大;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母公司有核心业务;

(9)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外,外商投资性公司申请前1年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年度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财务公司发生紧急情况时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书面承诺增加相应资本,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实满足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通过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风险管理、资本密集型管理等关键岗位有合格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5438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实缴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和审慎监管的需要,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