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员工注销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性:
如果公司解约,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被撤销的,应当依法终止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员工在公司注销后被公司安排到关联公司的,员工工龄连续计算,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不连续计算的,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