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一、理论基础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认可。
第二,现行立法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夫妻财产的分割
股东因离婚需要与配偶分割股份或者将股份赠与子女等近亲属。这种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股权转让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股权转让,一般应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
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但《公司法》对股权继承作出了特殊规定,与之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夫妻财产涉及股权分割时,可以类推适用股权继承原则。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通过夫妻之间对同一财产的继承或者清算而自由转让,在夫妻之间、直系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配偶和继承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得到认可后,才能成为股东。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高于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份的条件,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四,法院强制执行
当股东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强制转让股权来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其他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