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行为,加强对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股权处置的监管,保障股权有序转让,鼓励有实力、诚信、负责、具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可以在“2”和名称的贸易术语中使用。作为行政区划,“北京”是允许在商号和行业术语之间使用的。

3.基金类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缴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65438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足额到位。"

4.单个投资人出资不低于654.38+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5”,至少有3名高管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上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的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公开筹集资金;

(四)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缴资本(实缴出资额)”

8.单个投资人出资不低于654.38+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9”,至少有3名高管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和管理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